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汽车“三包”关乎法度也关乎财产安全

放大字体  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:2014-11-21 浏览次数:173
  针对家用汽车市场中普遍存在的质量及售后问题,国家质检总局日前发布了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并拟于10月下旬举行听证会。该意见稿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,同时规范了汽车销售商、制造商、修理商的修理、更换和退货责任,被称为汽车“三包”规定。
  
  汽车“三包”,这项被法律所规制而又长期未能照进现实的消费权益,终于让人看到了落地的可能。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之外,《民法通则》第122条规定,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、人身损害的,产品制造者、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;《侵权责任法》第45条规定,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的,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、销售者承担排除妨碍、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;本法第43条规定,因产品缺陷造成损害的,被侵权人可以请求赔偿。
  
  通观相关法律规定,家用汽车质量问题,应该适用“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损害”,或者“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、财产安全”之法律规定。之于普通家庭,家用汽车绝对是重要财产之一。但是,汽车“三包”规定却长期空白,制造商、销售商“只修不换”的解决质量问题的方法,让消费者权益被放逐流浪。中消协负责人介绍,2010年全国消协组织共受理汽车投诉20405件,同比增长51.1%,其中因汽车质量问题产生的投诉占五成。
  
  随着“汽车社会”的加剧,如果汽车“三包”问题解决不了,那么这种投诉和民事纠纷,注定会直线攀升。更重要的是,在今日居民家庭财产构成中,住房、汽车这两种特殊商品,无疑是家庭物质财产的核心内容。但无论是在家用汽车上,还是在被称为“商品房”的住房上,均未建立起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。相关法律条文昭昭,而消费者面对有质量问题的汽车以及“墙脆脆”、“楼危危”,却徒叹无奈,很难走出因产品缺陷
  
  造成财产损害的怪圈。
  
  一方面,投资和出口型经济拉动方式,亟需向内需消费型经济拉动方式转变;另一方面,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速,“快得有些超乎想象”(国务院参事、中央财经大学税务学院刘桓语),而居民收入增长仿佛总也跑不过CPI,减税降费“呼声大雨点小”,居民消费能力有限。这种背景下,如果有限的消费能力转化成家庭财产,却又得不到有效保护,既不符合“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”的目标,还会将消费者逼入“悲催”的境地。
  
  所以,在法度强制层面上,家用汽车乃至商品房“三包”与否,不仅关乎相关上位法法条是否能够落地,也不仅关乎消费者权益保障,还关乎居民财产安全和财产性收入。从这个角度看,《家用汽车产品修理、更换、退货责任规定(征求意见稿)》,不能再像六年前一样征集完意见便没有了下文。而且,还需要站在居民财产安全的角度,而非汽车产业调整和振兴规划的角度,来完善征求意见稿。
  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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